案例回顧

  2009年,張艷與高江經(jīng)人介紹相識,一月之后,雙方在相互尚缺乏深入了解的情況下結婚登記。

  結婚后,張艷發(fā)現(xiàn)高江性情粗魯,脾氣暴躁。共同生活期間,高江經(jīng)常因瑣事對張艷大打出手,輕則拳腳相加,重則棍棒加身,不至遍體鱗傷絕不停手。

  最嚴重的是在2010年,高江一時怒起,不顧張艷有孕在身,竟在張艷毫無防備的情況下再次出手毆打,張艷隨后被鄰居送往醫(yī)院,但高江的施暴致使她腹中胎兒流產(chǎn)。

  從2011年初起,不堪忍受暴力的張艷與高江分居。2013年間,張艷向西安市某區(qū)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于張艷在庭審中只有口述,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確切、主要證據(jù),最終被駁回訴訟請求。長期的家庭暴力,令張艷的身心備受摧殘,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也徹底走向破裂。

  2014 年,張艷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過程中,張艷與高江原住所鄰居李紅、王丹等出庭作證,證明曾多次聽到高江與張艷吵架的事實,并多次親眼看到張艷身上 的傷痕,且存有大量的照片,醫(yī)院還留有詳細病例。另外,轄區(qū)派出所的數(shù)次出警記錄,也證明了高江對張艷的施暴事實。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高江與張艷的婚姻關 系,并判令高江給予張艷一定的離婚損害賠償。(以上姓名均為化名)

  以案說法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家庭暴力發(fā)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yǎng)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撥打110報警;受到嚴重傷害時,一定要注意收集如下證據(jù):公安機關的出警證明;居委會、村委會的調解證明;被打傷的照片;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傷情鑒定;最后,最好讓鄰居、熟人等看到傷痕,請他們作證等。

  上述案例中,由于女方未能提供強有力的證據(jù),導致其第一次起訴離婚以失敗告終,繼續(xù)忍受著男方對她的肉體和精神上的繼續(xù)摧殘。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女方向法庭提供了能證明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jù),形成證據(jù)鏈條,互相印證,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