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刑庭審理一起朋友之間的盜竊案件,該案的發(fā)生應了那句古話: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被告林某某與原告白某某系朋友關系。2016年12月27日晚上,二人和其他朋友在KTV娛樂后,因時間太晚,林某某便住在白某某的住處。次日11時許,林某某因自己手機欠費,借白某某手機使用,詢問了開機密碼。后林某某在使用白某某手機時,打開了白的支付寶軟件,發(fā)現(xiàn)其支付寶與建行卡綁定,當看到了正在休息的白將身份證放在床邊的桌子上時,心生歹念,通過支付寶轉款提示,輸入白的身份證號碼,分兩次將白銀行卡上的1.1萬元轉走,竊為己有。后來,白用錢時發(fā)現(xiàn)銀行卡里的款被盜,遂報警。
破案后,盡管被告人家屬已賠償了白的全部損失,得到了白的諒解,但林某某犯罪已構成,不僅失去了朋友情誼,還要接受法律制裁。被告人已被我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判決已生效。
法官寄語:做人要重義輕利,不能見利忘義。不論在多大的利益誘惑面前,我們都不能辜負了朋友之間的信任和友情。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科技的進步,互聯(lián)網(wǎng)和智能手機被廣泛的應用,我們更要重視個人身份信息安全,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將身份證隨身攜帶,避免身份證及手機開機密碼泄露,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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