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朱雀門外紅纓東坊陜西建設技師學院就讀的小李向記者反映說,陜西建設技師學院要求所有學生在每年開學時向學校交100元“紀律保證金”,學期內對每個月遵守紀律的學生退還20元,對不遵守紀律的學生扣除20元。
近年來,學生遲到曠課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更有學生將遲到曠課視為一種時尚,而老師、學校則千方百計讓學生回歸課堂。陜西建設技師學院要求所有學生交納100元“紀律保證金”雖然旨在保障正常教學秩序,但這種做法存在諸多弊病。
首先,學校對不遵守紀律的學生扣除20元保證金帶有處罰的性質。雖然學校對于違反校規(guī)的學生擁有一定的處罰權,但像這種帶有罰款性質的處罰權已 明顯超越學校權力范圍,即使是行政機關在作出罰款決定時也需法律授權,因此,即便學生遲到曠課,學??丝蹖W生保證金也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其次,學校本就是教書育人之地,對于學生遲到曠課等不良行為,學校應以輔導教育為主,屢教不改者方可在職權范圍內給予一定的處罰。像這種簡單地 以罰款作為懲戒手段,已涉嫌“以罰代管”,非但無法起到教育矯正的作用,反而容易激起學生的抵觸情緒,更是學校對自己教育職責的偏離。
再者,100元保證金固然不多,然而對遲到曠課的學生每次克扣20元,也容易讓學生產(chǎn)生可用金錢彌補過錯的錯覺。殊不知,此種思維一旦形成慣性,鑄成大錯之時,決然不是金錢可以彌補的。因而,以罰款代替教育不但無益于學生紀律意識的提升,反而容易歪曲學生的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