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網訊(陜西廣播電視臺《第一新聞》)今天(10月20日)早上,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被告人曾某是原西安市房管局第二分局局長,公訴機關指出,被告人曾某在任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陜西一家房地產公司的賄賂,共計人民幣277萬多元。

  坐在被告席上的這名男子,姓曾,今年53歲,陜西安康人。曾任西安市房地產管理局第二分局局長、西安市房地產開發(fā)第二公司經理等職務。因涉嫌受賄罪于2014年11月被刑事拘留,經陜西省人民檢查院決定,同年12月被執(zhí)行逮捕。

  公訴人: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游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任二公司經理期間,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277萬多元人民幣,因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稱,在2009年7月,被告人曾某所在的西安市房地產開發(fā)第二公司準備對西安市西關正街安定坊棚改項目進行開發(fā),陜西華春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為了與二公司合作開發(fā)該項目,通過中間人任某多此向被告人曾某提供過節(jié)費,感謝費,車輛、房屋維修費,旅游費等,甚至被告人曾某家人舉辦婚宴的費用也是張某支付的。

  公訴人:你的妻姐是否在婚宴后把費用給你?

  被告人曾某:給了,我給任某,任某沒有要。

  公訴人:最終還是沒給任某?

  被告人曾某:我也記不清了,以我之前的供述為準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曾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事實以及出示的相關證據,被告人曾某的辯護律師則并不認同,并當庭做出了無罪辯護。

  被告人辯護律師:公訴人指控的以上十項犯罪事實,均不構成犯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該等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懇請法庭本著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 對本案被告依法判處無罪。

  在上午庭審的最后,被告人曾某進行了當庭陳述。

  被告人 曾某:我在工作當中也有不少的錯誤,我最近一段時間也在反思,謝謝審判長給我這個機會陳述,我尊重法律的裁決。

  經過法庭辯論、質證環(huán)節(jié)后,合議庭宣布休庭,本案將會擇期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