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高某、劉某、蔡某同為老鄉(xiāng),2016年的一天,張某來到高某經(jīng)營的磨坊磨面,遇到另外兩個老鄉(xiāng)也在店里,于是4人協(xié)商打撲克牌喝酒。

  不一會兒,4個人便喝了2斤多白酒。散場后4人各自回家,而此時的張某已經(jīng)酩酊大醉,可還是騎著摩托車離開,隨后在駕駛途中摔倒。經(jīng)診斷,張某脊髓損傷致雙下肢截癱,屬二級傷殘,治愈后也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此次事故中,張某前后治療花費醫(yī)療費及后續(xù)治療費高達80多萬元。

  出院后,張某認為高某等人不僅在其喝酒時多次勸酒,而且在他喝醉后沒有勸阻他醉酒后騎摩托車,這才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于是張某先后多次找到高某等3人要求賠償,遭到拒絕后,張某將共同飲酒的3名同鄉(xiāng)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jīng)審理后最終判決,由高某等3人共同補償張某各項損失的10%,其中高某補償張某的各項損失的2%即16280元,劉某、蔡某各補償4%即32560元,其余損失由張某自行負擔。

  法官點評:雖然我國法律并不禁止公民飲酒和相互勸酒,但酒文化及民事活動應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此案中,張某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對其自身行為可能導致的后果做出合理的預見和判斷,故張某酒后駕駛車輛是導致事故的發(fā)生直接原因。而高某、劉某、蔡某對張某酒駕的行為未盡到及時、有效的勸阻,未將張某送至家中,亦未通知其家屬,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根據(jù)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高某等3人應對張某的損失應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