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寶雞城管局原副局長收受賄賂4.5萬元 獲刑3年
本報寶雞訊(記者程風(fēng) 實習(xí)生任屹東)寶雞市城管局原副局長王亮生利用職務(wù)便利,收受攤點管理者、廣告公司賄賂4.5萬元。近日,省高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王亮生于2007年3月?lián)螌氹u市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一審時,寶雞中院認定,2008年6月,渭濱綜合執(zhí)法大隊認為林某管理的便民攤點存在許多問題,下發(fā)了責(zé)令改正通知書。林某為保住管理權(quán),先后7次向主管渭濱大隊的王亮生行賄5萬元。此外,2012年8月,王亮生還非法收受富源廣告公司經(jīng)理艾某1萬元。案發(fā)后,涉案贓款由其親屬退繳。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亮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gòu)成受賄罪。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實,贓款已主動退繳,可酌情從輕處罰。今年5月,寶雞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犯罪所得6萬元上繳國庫。王亮生提出上訴。
陜西省高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王亮生于2008年9月和2009年1月受賄1.5萬元事實的證據(jù)不足,對王亮生量刑有重,依法應(yīng)予改判。近日,省高院二審撤銷了寶雞中院一審判決,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犯罪所得4.5萬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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