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馬黎)近日,山陽法院在審理一起鄰里之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告因一時情緒激動,當庭撕毀吞吃原告提供的原始借據,嚴重妨害了訴訟秩序,法庭當即對其采取拘留、罰款制裁措施。在法律的威懾下,被告淚流滿面,當庭致歉悔過,后經法庭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

  以案說法

  山陽縣人民法院法官孔慶鵬:為維護法庭秩序,保障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制定了法庭規(guī)則,訴訟當事人吞吃證據是不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判活動的行為,違反了法庭規(guī)則,妨礙了訴訟秩序的安定性、有序性。對于違反法庭規(guī)則的人,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同時吞吃證據系毀滅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對毀滅重要證據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本案徐某某吞吃借條的行為,本院視其情節(jié)與危害依法處以罰款并拘留。

  證據被毀案子應該怎么判?判決是以審理所查明的事實為依據,而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有多種途徑,在部分證據毀滅的情況下,法院可根據當事人陳述以及其他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