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三秦都市報
本報訊(記者 石喻涵)要想富,先修路。在公路建設發(fā)展的同時,各類破壞、損毀公路及附屬設施的現(xiàn)象也時有發(fā)生,既影響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昨天,省司法廳就《陜西省公路橋梁安全保護辦法(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相關行為作出明確。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11月12日。
《辦法》在橋梁保護方面對部分行為明確說“不”: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yè)。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違反以上兩條規(guī)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將被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禁止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擺攤設點、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種植作物、放養(yǎng)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業(yè)、焚燒物品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橋梁和影響公路橋梁暢通的行為。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的安全保護范圍內(nèi)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對于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小型公路橋梁周圍100米的安全保護范圍內(nèi),《辦法》中也禁止出現(xiàn)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行為。比如,燒荒、傾倒廢棄物;停放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其他行為。如違反以上規(guī)定行為之一者,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還提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路橋梁安全保護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xiàn)信用信息共享和公開,實施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