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晴悅)網購商品不合心意,多數人可能都會選擇退貨。但退貨貨物若發(fā)生毀損,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西安市未央區(qū)法院就調解了一起因退貨途中貨物毀損而引起的糾紛。
原告王先生在網上購買了一臺價值4000多元的凈水直飲機,但收到貨物后不太滿意,于是和賣家協商退貨。賣家同意了王先生的退貨請求,并要求王先生將直飲機通過快遞郵寄至廣州。王先生將貨物交給某快遞公司進行運送,并選擇了保價服務。一周后,賣家通知王先生,拒絕簽收他退回的直飲機,原因是直飲機已經毀損,不能進行二次銷售,故不同意退回貨款。
王先生聯系了該快遞公司,其承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致使王先生貨物毀損,但是只同意賠償2000元。因賠償數額無法協商一致,王先生無奈之下,將該快遞公司起訴至未央法院,請求賠償貨款及運費損失共計4500元。
受理本案之后,辦案法官與被告某快遞公司取得聯系,其認為該貨物修理后仍可使用,不應當照價賠償,只愿賠償原告王先生2000元。而原告王先生認為,自己花了運費,并對所運輸的貨物進行了保價,應當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法官告知雙方,如果損失雙方不能協商一致,需要進行司法鑒定,原告王先生當庭表示同意申請司法鑒定,而被告快遞公司則表示不同意。經過法官耐心調解,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快遞公司賠償原告王先生損失4000元。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fā)展,越來越多的人喜歡網購。通過此案,法官想提醒大家,在網購大件物品或者貴重物品時,盡量選擇保價服務,規(guī)避運輸途中的風險。當運送貨物的價值大于保價時,一定要向快遞公司說明情況,因為一旦貨物發(fā)生毀損,賠償數額就有據可依。而作為快遞公司,在承接貨物運輸時,應當及時進行驗貨,并如實向寄件人告知保價賠償的相關情況,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避免在貨物發(fā)生毀損時造成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