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股長 向看守所索賄

  事發(fā)延安甘泉縣下?lián)?7萬“提成”5萬元 被揭發(fā)后落網(wǎng) 獲刑3年、緩刑4年。

  陜西省甘泉縣看守所財政緊張需要額外追加資金,縣財政局預算股股長賀某借機索賄,三年間財政局給看守所的17萬元撥款,被這位股長從中“提成”5萬元。

  當看守所所長被紀委、反貪局調查時,揭發(fā)了賀某,使得這件賄賂案曝光。

  《法制晚報》記者獨家獲悉,延安市寶塔區(qū)法院日前以受賄罪判處賀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第一次受賄

  看守所門口拿2萬元

  甘泉縣隸屬陜西省延安市,2001年被確定為省級貧困縣。

  據(jù)甘泉縣財政局提供的情況說明,賀某2011年至2014年初擔任預算股股長,職責包括對縣直部門進行預算布置、辦理預算追加事宜等。

  原甘泉縣看守所所長袁某作證說,在他任職期間,看守所財政資金緊張。他曾找賀某協(xié)調資金,賀某答應幫忙,但提出“個人有部分款項需處理”,袁某表示同意。

  甘泉縣財政局資金撥付情況說明及相關撥付文件證實,2011年該局向甘泉縣看守所撥付財政資金7萬元,其中包括預算資金5萬元,上級專款2萬元。

  2011年,上級??畹劫~后,袁某通過虛開購煤發(fā)票的方式,將該款從看守所財務上報出,指示報賬員牛某在看守所大門口將這2萬元送給賀某。

  證人牛某作證稱,撥付的5萬元系該所正常經(jīng)費,2萬元系該所爭取追加的經(jīng)費。

  袁某報賬使用的憑證,是袁某提供并經(jīng)他審批的購煤發(fā)票。牛某經(jīng)袁某電話聯(lián)系賀某后,她在看守所大門口將錢送至賀某手中。

  這件事也從甘泉縣煤販子馮某處得到證實。他表示,2011年3月,袁某找他稱需要處理一些看守所的費用,要求他給該所虛開1張購煤發(fā)票,他隨后開具,交給袁某。

  實際上,他沒向甘泉縣看守所賣過煤。

  這筆贓款的收受情況,賀某本人也供認不諱,并表示錢事后被他用于日常開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