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新聞8月17日消息,8月16日下午,陜西石泉縣檢察院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李思俠的家中,這意味著,李思俠無罪,并可申請國家賠償。不過,對于這份8月15日簽發(fā)的《不起訴決定書》,李思俠告訴記者,“說因沒證據(jù)起訴我,但并不代表我無罪,這是我完全不能接受的,我們將向上級部門進行申訴?!?/p>

  據(jù)上游新聞此前刊發(fā)的《陜西女工程師幫村民舉報污染后自己獲刑:環(huán)保衛(wèi)士還是“尋釁滋事”?》報道顯示:石泉縣雙喜村原村民李思俠曾是陜西一家大型國企的女工程師,多年以來,她通過網(wǎng)絡發(fā)帖、舉報等方式,反映老家兩家石料廠存在污染環(huán)境、損毀道路的情況。2018年9月17日,李思俠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

  從被刑拘到拿到《不起訴決定書》,李思俠案歷時近兩年。

8月15日,石泉縣檢察院給李思俠送達了《不起訴決定書》,但李思俠表示不服,將申訴。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8月15日,石泉縣檢察院給李思俠送達了《不起訴決定書》,但李思俠表示不服,將申訴。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李思俠:《不起訴決定書》沒有說我無罪

  石泉縣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認定被不起訴人李思俠、張海成、魏智波強行索要污染費和道路使用費的主觀目的證據(jù)不足,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認定被不起訴人李思俠任意占用村委會1萬元的主觀目的證據(jù)不足,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依照法律規(guī)定,決定對李思俠不起訴。

  “這個《不起訴決定書》并沒有說我有沒有犯罪,而是說因沒足夠證據(jù)起訴我,但并不代表我無罪,這是我完全不能接受的,我要的是清白?!崩钏紓b說,就在《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前一天,她家人還專門前往石泉縣檢察院進行溝通,表達了查明真相的想法,“他們答應了閱卷,可不到24小時就給了結(jié)果,這個我真的無法接受?!?/p>

  李思俠的家人表示,針對《不起訴決定書》,他們將向上級部門申訴。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8月16日晚,石泉縣檢察院通過官方微博發(fā)布《依法對李思俠、張海成、魏智波作出不起訴決定》時,并未提及不起訴決定的原因。

  據(jù)知情者透露,此前,辯護律師在閱卷時發(fā)現(xiàn),李思俠案在前期偵辦期間,辦案機關(guān)在訊問過程中,對多人存在恐嚇、引誘等情況。以該案同案嫌疑人張海成為例,張海成是名盲人,偵查階段,根本無法查閱筆錄。辦案人員給其宣讀筆錄時,張海成發(fā)現(xiàn),兩名辦案人員宣讀的內(nèi)容不一樣,并拒絕簽字,為了逼張海成簽字,辦案人員還敲打了張海成。

  此前,警方還曾對張海成說,“你說完李思俠的事情,我就把你放回去?!倍忛_庭時,張海成當庭向李思俠致歉。他說,自己當時想早點回家,在法庭上說了違心的話,對不起李思俠。

  張海成的辯護律師朱孝頂透露,該案多處筆錄內(nèi)容與錄音錄像內(nèi)容完全不符。

2019年2月27日,一審休息期間的李思俠拍了照片。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2019年2月27日,一審休息期間的李思俠拍了照片。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律師:存疑不起訴案存在重啟的可能

  張海成的辯護律師朱孝頂說,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通常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分三類情況。第一類是法定不起訴,如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等。第二類是酌定不起訴。如犯罪事實輕微,法律上認為危害不大,沒必要追責的情況。第三類是存疑不起訴。如公訴機關(guān)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仍沒有證據(jù)證明認定犯罪的,或者排除非法證據(jù)后,其他證據(jù)不能認定是犯罪的,采用存疑不起訴。

  李思俠等人的“不起訴決定”便屬于第三類。

  對于“酌定不起訴”的情況,屬于認定當事人還是有罪的,“只不過情節(jié)輕微”。類似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在7個工作日內(nèi)申訴,辦案單位必須給予書面答復。

  對于“存疑不起訴”的情況,當事人只能通過申訴等方式,“有點像冤案申訴一樣,這個申訴必須有辦案機關(guān)受理,才能再次進入司法程序中?!?/p>

  目前,該案的三名當事人已經(jīng)有權(quán)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對于他們來說,清白更重要。

  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存疑不起訴的案件,并不表示案件就此終結(jié)。當某一天,案件證據(jù)充分了,起訴又可以重新啟動,這也意味著此案并非徹底終結(jié),他們隨時還可能面臨起訴,這也會影響三人日后的生活。

家人手機的照片記錄著李思俠被捕前的影像。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攝家人手機的照片記錄著李思俠被捕前的影像。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攝

  李思俠案回顧

  2018年9月17日,李思俠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9月30日,李思俠被石泉縣檢察院批準逮捕。

  隨后,此案另兩名嫌疑人魏智波、張海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

  公訴機關(guān)認為,李思俠等人的舉報存在夸大和誹謗,設(shè)限寬墩導致村民出行不便,在換屆選舉中“以維護村道、防止權(quán)力旁落為由,煽動村民為魏智波投票”,三人共同犯罪部分已涉嫌惡勢力犯罪。此外,檢方列舉李思俠的7項罪名中,還包括向村民索要“跑路費”、拒不退還1萬元征地款等個人犯罪行為。

  2019年2月27日,李思俠案在陜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成為控辯雙方爭論焦點。

  2019年6月13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李思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行為“不屬于惡勢力犯罪”。但因犯尋釁滋事罪,法院判處李思俠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張海成、魏智波分別獲刑一年二個月、十一個月。李思俠等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9月24日,魏智波被取保候?qū)彛?1月24日,張海成被取保候?qū)彙?/p>

  2020年6月9日,該案二審在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控辯雙方對證據(jù)等問題存在爭議,二審法院合議庭一度兩次宣布休庭。在此期間,辯護律師在查閱錄音錄像發(fā)現(xiàn),其中多處筆錄內(nèi)容與錄音錄像內(nèi)容完全不符。

  6月16日,李思俠被取保候?qū)彙?/p>

  7月28日,安康市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且在案件審理中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裁定,撤銷一審刑事判決,返回石泉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8月14日,石泉縣法院準許檢察院撤回對李思俠等3人的起訴。

  8月15日,石泉縣檢察院對李思俠等人做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