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靖邊宣判了一起涉惡二審刑事案件。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靖邊宣判了一起涉惡二審刑事案件。

  西部網(wǎng)榆林訊(記者 李明 通訊員 俞中院)冒充警察,專挑偏僻路段的獨處男女“下手”,實施敲詐勒索。近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靖邊宣判了這起涉惡二審刑事案件,此案由靖邊縣人民法院一審。

  靖邊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5年以來,被告人姬文寬、宋波、王小兵共同預(yù)謀,結(jié)伙假冒人民警察,身著警察制服,攜帶記錄儀、手銬等作案工具,駕駛假牌照車輛,針對靖邊縣城周邊偏僻路段停留、單獨相處的男女,以“拘留”被害人、曝光其隱私行為等恐嚇、要挾被害人,迫使被害人交錢“私了”,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其中在敲詐被害人陳某某時使用暴力毆打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錢財10000元。綜上,姬文寬、宋波搶劫一次,搶劫數(shù)額10000元。姬文寬、宋波共同結(jié)伙實施敲詐勒索二十一次,敲詐勒索金額共計184300元。王小兵伙同實施敲詐勒索二十二次,敲詐數(shù)額194300元。

  故被告人姬文寬、宋波、王小兵行為均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姬文寬、宋波同時又構(gòu)成搶劫罪,依法應(yīng)數(shù)罪并罰。三人以相對固定形式糾集在一起,以暴力、要脅、威脅等手段,在靖邊城區(qū)多次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百姓,應(yīng)當認定為“惡勢力”。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靖邊法院分別以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相應(yīng)罰金。

  一審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6月5日,榆林中院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的認定標準,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jù)了解,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榆林兩級法院共組織了3次集中宣判,共宣判一、二審黑惡勢力犯罪案件14件3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