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陜西省西安市紀委監(jiān)委通報了西安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原主任唐寧被“雙開”的消息。而在此之前,唐寧已于2020年12月22日因受賄罪一審獲刑十年,并處罰金60萬元,受賄所得763萬元人民幣和5萬美元被依法沒收。
2020年12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發(fā)的《唐寧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披露了上述審判結果。
唐寧1964年4月出生于陜西省寧強縣,曾任西安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主任、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局長等職,于2013年12月至2020年11月?lián)挝靼彩腥朔擂k黨組書記、主任。
2020年4月28日,唐寧被西安市監(jiān)委留置,同年6月18日官方通報了他接受審查調查的消息。4個月后,唐寧于10月28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11月5日被依法逮捕。12月1日,西安市檢察院以受賄罪對唐寧提起公訴。西安市中院于12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其受賄情節(jié)主要發(fā)生在擔任市人防辦“一把手”期間。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唐寧利用其擔任西安市人防辦黨組書記、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人防工程建設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763萬元人民幣和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798.2665萬元。
其中,2016年至2017年,唐寧利用擔任西安市人防辦主任職務上的便利,接受西安基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的請托,為陜西建工第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投標曲江文化運動公園單建人防建安工程提供幫助,該工程實際由西安基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
《判決書》顯示,唐寧共分五次收受了蔡某某給予的580萬元:2015年八九月,唐寧在新興之家小區(qū)家中,通過高某某收受蔡某某給予的20萬元;2017年四五月,唐寧在新興之家小區(qū)門口,收受蔡某某給予的50萬元;2017年底,蔡某某按照唐寧的授意,在深圳前海瑞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蔡某某侄子司琪名義,為唐寧購買400萬元份的“瑞園長盈2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上半年,唐寧在西安市文景小區(qū)家中,收受蔡某某給予的100萬元。2016年底,按照唐寧要求,蔡某某代其向燕某某退款10萬元。
2019年底,唐寧得知西安市紀委正在調查曲江文化運動公園單建人防工程相關問題,遂在西安市文景小區(qū)地下車庫退給蔡某某65萬元和5萬美元;2020年4月,基于相同的原因,唐寧安排蔡某某將400萬元份基金贖回。蔡某某安排司琪分兩次將上述基金贖回,蔡某某將該筆基金連同孳息422萬元部分用于工程項目,部分自用。
對此,辯護人辯稱唐寧收受蔡某某580萬元中,400萬元因蔡某某沒有交付給唐寧,唐寧也沒有收到該筆400萬元,故該起犯罪屬于犯罪中止;收受蔡某某給予的100萬元,唐寧在調查之前已經主動歸還蔡某某,應當從寬處理。
針對該辯護意見,西安市中院綜合評判認為:蔡某某雖根據唐寧的要求以司琪名義為唐寧購買價值400萬元的基金,但蔡某某未將購買合同、基金賬戶及密碼交付唐寧。行賄人雖與受賄人達成行賄受賄的合意,但該筆基金仍由行賄人掌控,唐寧尚未實際占有,受賄行為尚未全部完成。唐寧在蔡某某為其購買該筆基金后,時刻關注基金走勢,反映出其在主觀上具有占有該筆基金的目的,只是由于其發(fā)覺調查機關已經調查蔡某某所承攬的項目,擔心自己被查處,為掩蓋罪行而讓行賄人蔡某某處理掉該筆基金,顯系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占有該筆基金。其行為符合犯罪未遂的構成要件,屬于犯罪未遂。
西安市中院最終認定,唐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西安市檢察院指控唐寧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予支持。
但西安市檢察院指控唐寧收受蔡某某400萬元基金一節(jié)屬于犯罪既遂有誤,西安市中院予以糾正。鑒于唐寧在組織調查期間主動供述大部分組織不掌握的受賄事實,且收受蔡某某400萬元基金及孳息一節(jié)屬于犯罪未遂,認罪認罰,退繳犯罪所得贓款,并繳納罰金,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唐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唐寧受賄所得人民幣763萬元和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798.266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贓款及孳息人民幣791.0665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